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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椒县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全椒县科协)是全椒县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全椒县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县委、县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施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强化学术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军、科技交流主要代表的作用,努力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全椒县科协业务上接受安徽省科协的指导。
全椒县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乡镇(社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全椒县科协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椒县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参与本县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五条 全椒县科协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七条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和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滁州市科学技术政策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表彰科协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调动科协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科技咨询、科技协作、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全椒县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全椒县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椒县科协委员会是全椒县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全椒县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椒县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椒县科协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以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委员会通过,进行变更或增补。
第十六条 全椒县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县级学会和乡镇(社区)科学技术协会选举或有关方面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七条 全椒县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全椒县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椒县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全椒县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椒县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椒县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全椒县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椒县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全椒县科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全椒县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椒县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椒县科协委员会的决议,领导全椒县科协的工作。
全椒县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全椒县科协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因人事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常务委员会可变更、增补。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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